1、当事人:朱红杰,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7**********3257。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3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2000元。
2、当事人:王洪英,女,5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1309**********4663。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3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31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32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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