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焦丽,女,4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621********0028。本局于2025年3月4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5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2、当事人:袁玉芳,女,4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62621********1920。本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5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3、当事人:马成祥,男,32岁,回族,身份证号码:622922********0538。本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5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们邮寄送达以上决定书,因你们拒收或逾期未领,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57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58号)PDF电子扫描版;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59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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