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曾钢,男,5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1012。本局于2025年4月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3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1)罚款2000元;(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2000元;
2、当事人:杨红斌,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21**********2718。本局于2025年4月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3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1)罚款100000元;(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37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38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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