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何有友,男,5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04**********4638。本局于2025年4月2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5〕116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2、当事人:陈爱萍,女,6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4726。本局于2025年4月8日作出“贺市监罚告〔2025〕12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告知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告知书,因你们拒收或本人未签收,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5〕116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5〕123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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