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朱容樟,男,2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303**********133X。本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70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2、当事人:王彦伟,男,32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7**********5632。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7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70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72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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