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家兵,男,5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7********0219。本局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35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决定书,因无法联系,现特公告送达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353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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