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同致合粮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5X0LR9G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潘西村五社46-3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秀连
身份证件号码:3421301********9030
宁夏同致合粮油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公示2022年、2023年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经调查:贺兰县浩源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予以立案。
经查,宁夏同致合粮油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公示2022年、2023年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经调查:贺兰县浩源达劳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予以立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贺兰县未年报企业的催告公告及公示截图、链接,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的事实;
2.关于开展企业吊销工作的通知及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当事人长期未经营的违法事实;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启动吊销宁夏同致合粮油有限公司等174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当事人被依法吊销的事实;
4.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报信息公示企业纳税及开业状态的函及复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无经营行为的事实;
5.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报信息公示的企业是否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函及复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所注册企业是否进入清算及破产的情况;
6.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及复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7.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无经营行为的事实。
2025年07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5〕3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行为,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期不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