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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380号

发布时间:2025-07-15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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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MA7745LPX4

住所(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八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录华

身份证件号码:4127261********2017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公示2022年、2023年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经调查: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建议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按时填报2022年、2023年年度企业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贺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贺兰县政府官网、2025年1月6日通过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发布《贺兰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贺兰县未年报企业催告的公告》,截至2025年2月10日,当事人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2022、2023年度企业年报,且未依法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经税务部门比对复函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6日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经人社部门比对复函核实,企业未参保或未参保缴费长达2年以上;经法院比对复函核实,未发现当事人在贺兰县人民法院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均未取得联系,到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核查,也查无此企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核查表,证明2025年3月3日,执法人员对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地址贺兰县金贵镇保南村八社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无该企业,并经过保南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见证本村无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经营的事实。

2.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信息,证明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宁夏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网络平台核查,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未上报2022、2023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贺兰县未年报企业的催告公告,证明2024年11月18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未年报企业催告公告,对148家企业两年未参加企业年报进行网络平台催告。证明贺兰县依法对148家企业未年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催告。

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企业吊销工作的通,证明2025年2月5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清理企业有关提的通知要求,依法对贺兰县长期停业未清理的企业进行清理工作安排。

5.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报信息公示企业纳税及开业状态的函及复函,证明,2025年1月10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贺兰县税务局征集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状态为2019年11月26日注销。

6.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报信息公示企业是否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的函及复函,证明,2025年1月3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贺兰县人民法院征集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在法院清理或破产核算状态,贺兰县人民法院的复函反映该企业未在清算或破产状态的事实。

7.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连续两年未进行年报信息公示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信息的函及复函,证明,2025年1月3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贺兰县人社局发函征集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情况,复函中反映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的事实。

2025年07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贺市监罚告〔2025〕1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其他登记管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 第十八条 / 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其他登记管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第二百六十条 / 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宁夏林硕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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