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刘广明,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3723**********0399,联系电话:183****2555。本局于2025年8月19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447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2、当事人:韩艳,女,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1528**********5326,联系电话:139****8905。本局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45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决定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决定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447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452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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