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范宜迁,男,60岁,蒙古族,身份证号码:6531**********0396,联系电话:139****8566。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45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2.当事人:宋春萍,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1626,联系电话:139****1000。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45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决定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决定书,因你们拒收或逾期未领,无法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458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459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