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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范宜迁等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12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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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范宜迁,男,60岁,蒙古族,身份证号码:6531**********0396,联系电话:139****8566。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45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介绍、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2.当事人:宋春萍,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31**********1626,联系电话:139****1000。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5〕45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决定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决定书,因你们拒收或逾期未领,无法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458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5〕459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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