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邹卫保,男,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24**********2616,联系方式:199****1212。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288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元;
2、当事人:王红伟,男,5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21**********053X,联系方式:138****7187。本局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289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元;
3、当事人:路鹏,男,39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2**********6610,联系方式:180****3279。本局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29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拾万元整(¥10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0元;
4、当事人:韩艳,女,4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1528**********5326,联系方式:139****8905。本局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5〕30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无法联系或拒收,无法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
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288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289号)PDF电子扫描版;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292号)PDF电子扫描版;
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5〕301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