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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呼清洋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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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呼清洋,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0621********1615,联系方式:151****8363。本局于2026年3月4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65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拒收或联系不到,无法邮寄送达,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65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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