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张根喜,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22424********1432,联系电话:151****6129、187****1372。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10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50000.00元;
2.当事人:当事人:李辉瑛,女,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01********0025,联系方式:191****6493、187****9133。本局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10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玖万捌仟元整(¥98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98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于2026年4月17日向你们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无法联系,无法送达你们本人,现特公告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102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103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