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朱国云,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3622********5295。本局于2026年5月6日作出“贺市监处罚〔2026〕13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参加传销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此决定书,根据你的户籍住址,本局向你邮寄送达此决定书,因你们拒收或无法联系,现特公告送达此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贺市监处罚〔2026〕134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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