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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杨俊姝等4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0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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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当事人:杨俊姝,女,66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29********758X联系电话:176****8413。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113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万元整(¥5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50000元;

2.当事人:王拉乾,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1********253X,联系方式:159****7891。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111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万元整(¥4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40000元;

3.当事人:王锁良,男,6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1********251X,联系方式:185****9878。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112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15000元;

4.当事人:赵本琼,女,5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5********3583,联系方式:135****3313、135****8433。本局于2026年4月27日作出“贺市监罚催〔2026〕114号”《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要求你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1)缴纳罚款万元整(¥50000.00元);

(2)因你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产生的加处罚款50000元。

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局向你们邮寄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因你们无法联系、拒收或被他人代签收,无法送达你们本人,现特公告送达此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1.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113号)PDF电子扫描版;

2.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111号)PDF电子扫描版;

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112号)电子扫描版;

4.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贺市监罚催〔2026〕114号)PDF电子扫描版。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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