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财罚决字〔2025〕6号
当事人:贺兰县习岗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010104137M
法定代表人:潘建熙
地址:贺兰县习岗镇水源路10号
根据2025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贺兰县习岗镇黎明村土方清运工程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贺兰县习岗镇黎明村土方清运工程”采购活动中,在评审程序第一条“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须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外地企业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该行为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异化证书,排斥外地潜在投标人,故你单位已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以上行为有:《贺兰县习岗镇黎明村土方清运工程招标文件》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