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财罚决字〔2025〕8号
当事人: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40122MB1914859B
法定代表人:仇国磊
地址:贺兰县银河东路324号
根据2025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检查,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贺兰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维管理服务项目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实施的“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贺兰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维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在评审因素和标准第八条“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2021年11月1日后的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不提供不得分。注:需提供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原件的扫描件,未同时提供合同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不得分。该行为存在采购文件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主体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故你单位已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以上行为有:《贺兰县综合执法局贺兰县农村污水处理站运维管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