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光文: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贺兰县天鹅湖小镇西区鸟岛建设房屋。我局已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贺兰县天鹅湖小镇西区鸟岛建设房屋。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2.测量报告一份;
3.违建现场照片一份。
你于2025年11月14日提交听证申请,我局于11月21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12月1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的代理律师申辩认为:1.执法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涉及的行为已超过二年未被发现,不应当再给予行政处罚;2.执法部门在处罚前,也必须先查明申请人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过相关许可;3.执法部门对同小区其他违建行为置之不理,选择性执法;4.执法部门需要认定情形,而不能直接决定限期拆除。我局认为申辩理由不合理,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15日内自行拆除天鹅湖小镇西区鸟岛加盖的房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天鹅湖小镇西区鸟岛加盖的房屋。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方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晓亮、文金
电 话: 0951-8064336
地 址: 贺兰县创业东路政务服务中心A座618办公室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