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贺兰县医疗保障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 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贺兰县医疗保障局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 贺兰县辖区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 | 全年 | 100% | 1次 |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兰县卫生健康局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