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民政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 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贺兰县民政局 | 贺兰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66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食堂的,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四)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生健康和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贺兰县中心敬老院、 贺兰县第二敬老院、 贺兰县老年活动中心 | 每季度检查一次 | 3家 | 4次 |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兰县应急管理局、贺兰县住建局等 | |
2 | 贺兰县民政局 | 对殡葬服务领域跨部门联合监管的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接运、存放、火化遗体,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视频图像信息;(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者虚开、伪造、倒卖火化证明;(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骨灰格位、墓位,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接受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的,在公墓内提供超规定标准墓位、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或者擅自变更殡葬设施占地面积、用途的,依照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殡葬服务机构 | 第四季度 | 3家 | 1次 | 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贺兰县发改局、贺兰县民宗局、贺兰县住建局、贺兰县消防救援大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