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义:
我局接习岗镇转办,反映你在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贺兰县桃李春风南区51-2-601号房屋改(扩)建。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进行建设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规划站认定移交单;
2.现场勘测笔录一份;
3.测量报告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你自收到本告知书7日内自行拆除贺兰县桃李春风南区51-2-601号房屋改(扩)建的建筑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贺兰县桃李春风南区51-2-601号房屋未取得规划手续加盖的建筑物。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方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晓亮、文金
电 话: 0951-8064336
地 址: 贺兰县创业东路政务服务中心A座618办公室
贺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