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类别 | 具体范围 | 法制审核内容 | 审核程序 |
行政处罚 | 一般情形: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 1.本局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7.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 对于一般情形: 1.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提出处理意见,报法规室进行审查。 2.报送法治审核需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文书等。 3.法规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对法规室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法规室与承办执法中队对审核意见达成一致的,审核通过,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局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特殊情形:除以上审核程序外,还须提请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
特殊情形: 1.本局查办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2.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案件; 3.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4.立案之日未在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过一次延期仍然不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再次进行延期的 案件; 5.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6.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7.违法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 8.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9.其他需要审核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