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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0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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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收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收费标准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1水务局水务局政府部门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推动用水权商品化,实行用水单位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确定是否缴纳或部分缴纳。农户将无偿取得的节余用水权,在农业内部进行市场交易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向工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农户按规定比例获得用水权交易收益。现有工业企业中无偿取得用水权的,认可其取得的用水权资格,从2021年开始按照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使用费。
2.资金管理。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和按管理权限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年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确权工业企业按照确权量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年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未确权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后,应当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工业用水权价值基准,黄河水为0.798元/立方米;地下水为1.791元/立方米。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财政厅
1.《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
2.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的通知(宁水改专办发〔2021〕3号) 3.自治区水利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水规发〔2022〕6号)
4.关于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宁水改专办发〔2022〕5号)
涉企收费,纳入地方财政。
2水务局水务局政府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太西煤开采期间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5元计征,除太西煤以外的其他矿产资源(含其他煤种)按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4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水利厅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宁价商发〔2017〕43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通知缴纳义务人及时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项目建设期间,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矿产资源项目开采期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遵循矿产资源所在地管理原则,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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