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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司法局2026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6-05-13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恢复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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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1          行政处罚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行政处罚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行政处罚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行政处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5          行政处罚对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处罚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六十四条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6          行政处罚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7          行政奖励对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先进)调解员的奖励 贺兰县司法局【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          行政奖励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 贺兰县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9          行政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调解员的奖励和表彰 贺兰县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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