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贺兰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监管,切实提升流通领域、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使用管理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贺兰县实际,现制订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刻认识当前药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的原则,针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抓好案件查办,确保检查不留死角,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品经营、使用行为更加有序规范,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城市发展理念提供动能。
二、整治范围
全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将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城区药店和诊所一并列入整治名单。
三、领导小组
为确保贺兰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决定成立贺兰县人民政府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刚 县政府副县长
陈 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 伟 市场监管局局长
时新华 卫计局局长
成 员:李晓忠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宋永明 公安局副局长
郑永锋 卫计局副局长
杨 宁 城管局副局长
张国斌 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杨再平 卫生监督所所长
郭银虎 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队长
曹志鹏 市场监管局药械监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李晓忠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全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整治时间
2018年3月1日至10月20日。
五、整治重点
(一)零售药店整治重点。
1.违法回收或者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并销售药品;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
2.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3.非法加工中药饮片,违法违规销售中药饮片。
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
5.超范围经营药品;销售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药品销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等复方制剂;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严格按照药品的储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
7.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
(二)诊所、村卫生室整治重点。
1.从非法渠道购进并使用药品。
2.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未严格按照要求储藏储存药品。
4.购进、销售假劣及过期药品,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使用。
5.违规使用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终止妊娠处方药。
6.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等票据,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
7.未按规定设置药库、药房、药柜。
六、主要任务
1.对全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村卫生室及以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日常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的城区药店和诊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认真梳理,列出整治清单。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卫计局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公安局 城管局 卫生监督所
2.对整治清单中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组织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单位)的相关证照。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卫计局
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 公安局 城管局 卫生监督所
七、工作步骤
贺兰县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历时八个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安排相关责任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早动手、早安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布署,明确目标任务,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0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进行认真梳理,准确界定,划清范围,摸清底数,对日常管理不规范的城区药店和诊所一并纳入整治范围,列出整治清单并建立整治台账及档案,确保应列入整治的一个都不能漏,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由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将辖区整治名单汇总形成《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上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4月21日-2018年8月31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药店、诊所及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管理开展集中整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通知》要求的整治范围、整治重点和确定的整治名单全面开展检查,做好记录,逐个企业(单位)检查,确保检查覆盖率达100%;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单位)要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治措施,严查细究,督促整改,紧盯落实,逐个销号,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整改合格率达100%;对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证照的,要移交原发证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确保查处移交率达100%。集中检查期间,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督查阶段(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20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飞行检查、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对未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整治工作的、整治工作力度不大、流于形式、谎报虚报的,专项整治推进较慢,成效不明显等情况将予以通报。
(五)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15日)。专项整治各责任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全面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将作为2018年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列入对责任部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各责任部门务必将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村卫生室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责任部门要建立会商、沟通、督导等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整治合力,让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
(三)严查违法行为。整治期间,要通过集中检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收集违法违规线索,深入开展整治。对药品经营管理不规范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涉事诊所依法查处的同时,要通报卫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利用门户网站、监管QQ群、微信群、电台、微博等信息平台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涉及药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等内容,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强化安全用药科普宣传,引导企业自查自纠,进一步增强涉药单位的风险防控意识,提升药品安全管理能力,提高药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形成良好的专项整治舆论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责任部门分别于3月30日、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期间,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编发简报、印发通报等方式向各相关责任部门反馈整治工作进展和问题查处情况。同时,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信息沟通交流,对整治相关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动态及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以简报形式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责任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期间工作联系和信息报送,联络员有关信息于4月3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曹志鹏
联系电话:0951-8067718
电子邮箱:492453196@qq.com
附件:1.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名单汇总表
2.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情况表
3.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