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棚户区改造征收洪广镇村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44号)文件要求,我镇对洪西村5个社387户、北庙村20户村民宅基地进行征收安置。
一、征收安置补偿原则
(一)征收安置补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征收安置采取以地换房方式进行补偿。
(三)各村征收安置户原则上在集镇洪鑫苑小区进行安置。
二、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属于一户一宅的,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安置补偿:
1.凡经过审批具有合法手续,以合法证件标注的宅基地面积,按照相应系数比例进行安置;棚户区的拆迁户,以宅基地实际测量的面积,按照相应系数比例进行安置。
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引黄灌区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每户不得超过0.4亩”的规定,每户以0.4亩住宅建设用地的标准按照系数比例进行安置。
3.安置标准:在集镇规划区域内。
(1)0.4亩以内(含0.4亩),每拆出被拆迁户0.1亩宅基地,平均返还被拆迁户住宅楼建筑面积23平米。
(2)对超出0.4亩,但最多不超过0.8亩的(含0.8亩),按每0.1亩返还住宅楼建筑面积12平方米补偿。
(3)对超出0.8亩以上的宅基地面积按照现行土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即小城镇内的亩均35680元,小城镇以外的亩均33250元)。
(4)凡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的(含宅基地)以地换房的拆迁户均可享受户内每人10平米的奖励面积;独生子女户可在原有人口享受奖励面积外另享受10平米的奖励面积;在校大学生开具就读学校证明方可享受每人10 平米的奖励面积。
(二)属于一户多宅的,按照实际情况,在乡镇和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公示的基础上,按以下情况进行安置补偿:
1.一宅两户按照上限0.8亩宅基地加人口奖励面积折算;(条件: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合法结婚证件的农户)
2.一宅三户(含一宅三户)以上按照一宅两户以地换房方式计算标准折算后加人口奖励面积核算。
(三)空宅以实测宅基地面积按以地换房折算面积减半加人口奖励面积计算,剩余部分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有房子和宅基地但户已迁走的,在村委会开具证明的情况下,按照以地换房标准折算,不加人口奖励面积。
(五)已死亡但户口尚未注销的,不享受拆迁安置人口奖励政策。
(六)因婚姻关系嫁入拆迁区域而户口尚未迁入的,在提供结婚证明后方可享受征收安置政策。
(七)征收安置过渡期内,新嫁入或尚在孕期未出生的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提供结婚证及孕育证明后,可享受征收安置政策。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进行无偿征收。
三、征收安置要求
(一)对非法占地或在耕地上违规违章建造的房屋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进行无偿拆除。
(二)根据拆迁建设的实际情况,被拆迁户按规划建设的要求,可以打破村界,就近安置。
(三)对被拆迁户按照以地换房方式给予安置补偿的,有线电视、天然气等各项配套费用均由拆迁户承担;同时,被拆迁户的土地和地面建筑物及所有附着物都不再补偿。
(四)凡没有经过批准将住房改建为营业房、生产房或在宅基地翻建的营业房一律按住房补偿。
四、其他方面的补助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方家庭户籍人口每人一次补助80元,按2次予以补偿。
(二)过渡安置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按被拆迁方家庭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补助期限从原住房被拆之日起到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三)对持有残疾人证书的残疾人被拆迁户,且残疾等级在一级、二级的,每户给予2000至3000元困难补助。
(四)对积极支持城乡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迁的住户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现将洪广镇棚户区拆迁洪西村、北庙村第一次安置费发放情况公布如下:
附件:洪广镇棚户区拆迁洪西村安置费发放表(第一次2017.8)
洪广镇棚户区拆迁北庙村安置费发放表(第一次20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