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入黄排水沟水环境质量,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关于印发2020年大气、水、土壤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安排通知》文件精神。我县实施“贺兰县第三排水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为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及贺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贺兰县第三排水沟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贺发改复〔2020〕94号),我县拟对项目建设涉及洪广镇金沙村937.77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被征收土地用途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建设用地,用于“贺兰县第三排水沟综合治理项目”建设。
二、拟被征收土地范围:贺兰县洪广镇金沙村第三排水沟以北、沙荣公路以南、昌泰路以东、农用地以西,用地面积937.77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拟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及所有权人:贺兰县洪广镇金沙村涉及集体土地相关权益人。
四、拟被征收集体土地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贺政规发〔2021〕3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2〕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征收洪广镇区片内耕地补偿标准为37500元/亩,对被拟征收土地进行货币化补偿,文件中未尽事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由贺兰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洪广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到贺兰县洪广镇金沙村村民所属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登记的,其土地位置、面积等信息以土地部门调查确认为准,请相互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公告期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如有意见建议需要反映,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口头或书面反映(电话:8061446,地址:贺兰县政务大厅A座619)。采取违法手段提出诉求或主张权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违法人员承担。
特此公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