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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源北街与北环高速交汇处立交改造工程征用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实施方案

索引号 640122-126/2017-00877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7-02-08
发布机构 贺兰县国土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征地拆迁
关 键 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银川市绕城高速公路北段正源街互通式立交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5]66号),我局对正源北街与北环高速交汇处立交改造工程占用土地及附着物进行前期测算。征用集体土地及附着物位于习岗镇黎明村,征用土地面积108.5亩(其中:国有出让土地面积28.6亩,集体土地面积79.9亩)。土地补偿标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兰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0]126号);附着物补偿标准依据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城乡建设安置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2]80号)。

  一、征用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

  正源北街与北环高速交汇处立交改造工程征地、附着物补偿费1287.8705万元。

  1、征用土地面积、补偿费

  国有出让土地面积28.6亩,计910.3997万元;征用集体土地面积79.9亩(其中:耕地60.6亩、精养渔池19.3亩),耕地60.6亩,每亩3.5680万元,计216.2208万元。精养渔池19.3亩,每亩0.8万元,计15.44万元,共计1142.0605万元。

  2、附着物

  (1)苗圃38.9亩,每亩0.7万元,计27.23万元;

  (2)深水井3眼,每眼1.2万元,计3.6万元;

  (3)农田灌溉渠280米,每米100元,计2.8万元;

  (4)国有出让土地28.6亩垫土方、平整土地、设计、围墙100万元;

  (5)活动房12平方米,每平方米550元,计0.66万元;

  (6)围墙960米,每延长米120元,计11.52万元;

  以上合计145.81万元。

  二、职责分工

  1、贺兰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核定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及附着物发放工作。

  2、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农牧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本项目的监督及核算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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