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蒙宁界)至中宁段改扩建工程是自治区“十三五”重点交通项目,项目的实施对提升国家高速公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区域交通运输条件,推动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做好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蒙宁界)至中宁段改扩建工程(贺兰过境段)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石嘴山(蒙宁界)至中宁段改扩建控制性工程先进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416号)文件精神,现就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蒙宁界)至中宁段改扩建工程(贺兰过境段)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京藏高速公路石嘴山(蒙宁界)至中宁段改扩建工程(贺兰过境段)
二、征用土地位置及面积:贺兰县习岗镇和平村、红旗村、五星村、新平村,宁夏原种场,金贵镇汉佐村、潘昶村、雄英村,洪广镇高荣村,常信乡丁北村、桂文村、四十里店村、新华村、新民村、张亮村土地。拟征收土地面积185.6479公顷(集体土地175.0827公顷、国有土地10.5652公顷)
三、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5〕101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兰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贺政发[2010]126号)执行。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贺兰县城乡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办发(试行)的通知》(贺政发[2012]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用土地实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明材料,在乡镇场规定的事项内到制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自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受补偿的权力。
特此公告。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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