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宁夏回族自治区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44号)要求,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落实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2021年申请自治区下达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94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885万元,自治区补贴资金55万元,上年结转资金0.377万元,用于机具补贴资金总额共计940.377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县各乡镇、农林牧场等。
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21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等15大类35个小类114个品目(详见附件1)。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我县申购者的需求。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农业农村厅另行下发。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及南部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按年度逐步将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现状,在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南部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方面,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提高至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对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逐年降低补贴测算比例,到2023年将其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1.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2.自治区支持新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通过星级评定的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残膜回收机械、埋藤机等葡萄生产机械、深松机、蔬菜移栽、收获机械,TMR全混合日粮机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械,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10%(累加补贴额=中央补贴额×1/3)。
4.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产业园与产业集群的支持环节中有涉及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农机,不再重复补贴。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操作流程
(一)补贴方式。全县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补贴方式。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操作流程。自治区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到我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结算兑付,直接打入补贴对象的账户。我县将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实施和结算进度。
1.发布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
2.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线下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或手机App向农机站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非本县域的购机者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协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先行办理牌证,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站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积极探索利用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办理补贴申请。
3.审验公示信息。农机站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所有补贴机具全部进行核验,重点复核补贴金额在10000元以上(含)的大中型机具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补贴情形,核查率达100%。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4.补贴资金兑付。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机)发〔2020〕8号)执行。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农业农村局局长马建宁为组长、财政局局长马国峰为副组长,成员由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朱佳利、农业农村局农机站站长马千、财政局农财股股长王东及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从事农机管理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购机补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农机站,朱佳利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上下协调工作,马千同志负责购机补贴的具体实施及审核工作,王东同志负责购机补贴的资金审核与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补贴资金使用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稳步推进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机具核验、资金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要求,加强购机者单次购置多台套机具、购机者连续多次购置同类机具、本地区短期内补贴大量同类机具等异常情形的预警监测及分析处理。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五)加快制定方案,落实绩效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印发贺兰县2021年实施方案。每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于2021年底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延伸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农业农村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1-8064303,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951-8064303,产品质量监督电话:0951-8064303,对群众反映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证。
附件: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等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