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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索引号 640122-150/2018-10386 文 号 金政发〔2018〕52号 发布日期 2018-03-15
发布机构 贺兰县金贵镇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应急管理
所属"五公开" 决策公开 关 键 词 应急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贵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基本情况

  2.1本镇基本情况

  金贵镇地处贺兰县东南端,与兴庆区通贵、掌政、满春乡接壤,北与立岗镇相邻,距银川市11公里,距贺兰县9公里。金贵镇地处银川平原,土地总面积12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0.66万亩(主要是水田和旱田),共辖12个行政村,159个村民小组,有10864户,人口为35823人,房屋主要是砖混、砖木结构,共有危房57户。全镇共有五保户36户、低保户951户、残疾家庭1204人、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近1892人。境内北有黄河,惠农渠、汉延渠均属黄河流域。主要农作物是水稻、小麦、设施蔬菜和露地蔬菜。

  2.2通昌村、关渠村地处黄河以东,临近黄河,属我镇重点预防洪水灾害的区域。

  2.3镇区域内的12个村,村村之间通柏油路,通信、电力设施齐全。

  3.灾害风险

  金贵镇就现存的自然条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有,但并不常见。得力于引黄浇灌,故除重大旱情或其它自然灾害,基本上能保证年种年收。一般情况下,这一些曾发生过的气象灾害主要有冰雹灾害、震灾、风灾、冻灾和“二月雪灾害”,亦有沙尘暴灾害。

  4.组织指挥体系

  4.1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镇人民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保学东  镇政府镇长

  副总指挥:胡克军  镇政府副镇长

            吕  宁  镇政府副镇长

            朱佳利  镇政府副镇长

            陶精华  镇人武部部长

  成    员:刘  涛  王海瑾  马振峰  马学锋

            岳中山  马海萍  杨建国  陈学忠

            王金虎  刘  林  周玉兵  杨占川

            步学珍  刘志华  杨银林  李  丽

            王宁利  保立新  马学忠  马咪娜

            何  鑫  马艳梅  申  毅  勉金勇

            耿玉春  郝建萍  陈玉军

  4.2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镇党政办公室和镇民政所共同组成,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国务院及区、市、县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监督落实;

  (2)承担全镇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3)协调有关各村及相关单位听取受灾地区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4)传达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

  (5)及时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组织召开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灾工作对策;

  (7)协调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8)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3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村委会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4现场指挥机构

  受灾村委会视灾情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即为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灾害现场救助应急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救助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5专家组

  民政所根据工作需要,联系县民政局组建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5.灾害预警响应

  5.1预警信息发布

  水利站、村镇规划办公室、林业站、农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向镇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按照《金贵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红、橙、黄、蓝四级预警信息。

  5.2预警响应评估与启动

  各村委会、镇相关站所要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村委会通报预警信息。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4)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通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做好救灾准备工作。

  (5)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6.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6.1灾情信息报告

  6.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镇民政所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接受镇统计站的业务指导。民政所负责全镇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统计、汇总、报送工作,向县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1.2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6.1.3灾情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间

  (1)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应在灾害发生后15分钟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15分钟内口头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政府每24小时须向县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县民政局每24小时须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行政村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应在1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发生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行政村应及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汇总情况后向县民政局进行初报。县民政局汇总数据后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6.1.4金贵镇应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提高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遇常规通信中断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传统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信恢复正常后,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6.1.5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6.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金贵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7.1启动权限

  本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自然灾害损失达到相应程度后,启动本预案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响应由县民政局启动,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备,Ⅰ级、Ⅱ级响应的启动由县民政局提出建议意见,由县政府应急委按程序启动响应。

  7.2Ⅰ级响应

  7.2.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2.2响应措施

  镇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组织召开由各站所、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村委会参加的会议,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镇政府领导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民政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镇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上报县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所联系县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派出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派出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镇武装部根据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镇农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督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相对稳定。县经济信息委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村镇规化办公室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利站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务行业供水和村委会应急供水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科协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文化站组织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党政办负责联系县网信办、县电视台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8)民政所适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级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联系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镇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镇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民政所组织受灾村委会和相关站所、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3Ⅱ级响应

  7.3.1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或2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3.2响应措施

  镇减灾委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村委会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镇分管民政副镇长带队、有关站所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民政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灾害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灾害救助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村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联系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派出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及时联系上级部门派出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文化站指导恢复灾毁文化广播设施;党政办负责联系县网信办、县电视台做好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工作。

  (7)民政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联系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镇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民政所组织受灾村委会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民政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4Ⅲ级响应

  7.4.1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4.2响应措施

  镇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行政村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村委会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分管民政副镇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村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联系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派出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4)镇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指导受灾村委会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民政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民政所联系上级部门指导受灾村委会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5Ⅳ级响应

  7.5.1启动条件

  7.5.1.1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7.5.2响应措施

  镇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镇灾害救助指挥部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分管民政副镇长带领相关站所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村委会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村委会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联系县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卫生院指导受灾乡镇村委会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镇灾害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7.6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后,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应急响应随即终止。终止响应与启动响应批准权限相同。

  8.灾后救助

  8.1过渡期生活救助

  8.1.1自然灾害发生后,民政所指导受灾村委会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8.1.2财政所、民政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民政所指导受灾村委会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8.1.3镇纪委、民政所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8.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受灾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8.2.1民政所根据受灾村委会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8.2.2民政所收到村委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财政所下达。

  8.2.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民政所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受灾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政府和市民政局。县政府收到县民政局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8.2.4村镇规划办公室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2.5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委会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8.3.1受灾村委会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8.3.2民政所于每年10月上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核查、汇总,并会同村委会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8.3.3民政所根据受灾村委会的款物申请,结合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情况,确定冬春救助物资和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救助物资,并商财政所下拨自然灾害冬春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3.4民政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评估全镇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9.保障措施

  9.1资金保障

  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救灾资金保障。

  9.1.1镇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9.1.2财政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9.1.3财政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查灾核灾、原始资料档案制作、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9.1.4财政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9.2物资保障

  9.2.1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以县救灾物资储备库为支撑,镇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系统。

  9.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要,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9.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9.3通信和信息保障

  9.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9.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9.3.3民政所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建立覆盖村委会互联互通的灾情管理平台,形成全镇灾情管理专用网络。

  9.4装备和设施保障

  镇政府和镇级有关部门应配备应急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镇政府应急办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村委会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9.5人力资源保障

  9.5.1镇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9.5.2镇灾害救助指挥部组织民政、村镇规化办公室、洁净办、派出所、水利、农业、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计生、安监、林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9.5.3民政所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村、社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9.6社会动员保障

  民政所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9.7宣传培训和演练

  9.7.1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应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村委会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村建设。在全镇各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意识。

  9.7.2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9.7.3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0.附则

  10.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金贵镇负责解释。

  金贵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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