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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梁台子管委会关于印发《南梁台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路长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南管发〔2021〕173号 发布日期 2021-08-1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南梁台子 所属分类 乡/镇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南梁台子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道路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小康,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8 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路长制,是指在县、乡镇、村主要党政负责人为“路长”的统一领导下,深入推进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路域环境治理、安全隐患整治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管理体系,实行一路一长、分段养护、条块结合、网格管理。

第五条 乡级路长由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路长由各村委会书记担任。乡村道专管员由各乡镇根据乡村道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乡村道专管员。乡级路长办公室由各乡镇(场)主要负责人、综合执法办公室负责人、各村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路长职责

第六条 乡级路长为辖区内管辖的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和乡道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管辖的乡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管辖的乡村公路应急处置的协调,筹备成立乡镇交通综合服务站,协助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路产路权保护,协助交通局协调县管道路管养问题,协助交通局做好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与机械管理。

村级路长为辖区内管辖的村道建设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辖区内村道日常养护、应急处置、路域环境整治;负责管理考核辖区内村道管养人员;协助上级路长开展县乡道路域环境整治、路产路权保护、应急处置等事项。

乡村道专管员在县、乡路长办公室和路长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落实管辖的农村公路管理各项制度,对村级路长及各路段养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执行日常养护的监督和巡查,督促日常保养开展和问题整改落实,负责病害、隐患排查、应急突发事件上报及处置,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路长办公室职责

第七条 县乡两级设立路长办公室,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公示制度,设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乡级路长办公室设在各乡镇(场),负责完成县路长办公室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落实乡级路长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建立乡村两级路长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督导、考核村级路长履职情况。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各乡镇(场)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本村村道的路面保洁、路域环境整治等日常养护工作;

2.制定村民爱路护路公约,并配合县公路段做好宣传工作。

3.配合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做好路政宣传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养护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是: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干净整洁:路基完好稳定,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边坡无冲沟、无塌陷、无塌方,坚实稳定;桥涵安全、完好畅通,边沟、排水沟,急流槽等排水畅通无淤积、设施完好;示警桩、防撞墩、标志牌、里程牌等交安设施齐全、醒目无遮挡、无倾斜、无损坏;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缺失、死株,行道树要按照养护计划定期进行刷白、修剪,无遮挡标志标牌等质量要求。

路面养护: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垃圾、堆积物、溢洒物、泥土等,冬季铺洒在路面上的防滑砂要及时清扫堆放整齐,保持路面干净整洁;对路面裂缝和破损要组织灌缝和维修,保持路面完好。

路基养护:对路基路肩边坡要经常整修,及时处治路肩和边坡冲沟、塌陷,清除塌方,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各部尺寸符合原设计标准。

桥涵养护:加强对桥涵的养护工作,经常清理疏通,清洁桥 面,疏通泄水孔,清理伸缩缝杂物,清理桥下堆积物及垃圾等。对破损的构造物及时维修,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延长桥涵使用年限。

沿线设施:对倾斜、翻转的安全设施及时扶正、栽实,对示警桩、防撞墩、里程碑、百米桩、桥涵等要按照养护计划定期刷新,及时处治维修缺失和损坏的公路设施。路容路貌:加强路域环境治理,清除白色垃圾及堆积物、修建路肩高草,坚决制止在农村公路上堆放杂物、打场晒粮现象,及时清理路障、占路摊点,建筑控制区无非公路标牌,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创建畅、安、舒、美的“最美农村路”。

第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法律法规,加大公路日常巡查,加强各类路产等级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路产管理档案。加强宣传力度,制定乡规民约,增强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

第十条 加强区域性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恶劣气候条件下的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路长应加强防汛抢险和冬季防滑保畅,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汛期坚持雨前、雨中、雨后巡查,冬季及时清除积雪,铺洒防滑砂、融雪剂,确保公路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或中断时(路面塌陷、桥涵坍塌等),各级路长应按照“先抢通,后修复”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及时公布道路交通信息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三条 乡道、村道养护由各乡镇(场)组织实施,乡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采取分段养护,网格化管理的方式,整合公益性岗位、护林员、保洁员、社会服务岗、巡河员、防火巡查员等岗位,积极鼓励和引导各村组村民参与到本村道路的养护工作中,组建一定规模的乡、村道管理养护队伍。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规范的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 12 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 5 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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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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