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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 贺富街办发〔2022〕71号 发布日期 2022-05-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所属分类 乡/镇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办(中心)、各社区:

现将《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贺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为时代使命,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政治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三条生命线”,在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中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做好表率。

第三条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各办(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各部门必须依法行使职权,贯彻各项工作部署,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责任制,主任领导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任报告;对于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主任协商决定。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期间,由AB岗责任制中的B岗主持街道办事处工作。如遇B岗在此期间也不在贺,则确定一名副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工作。

第九条  街道各办(中心)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分管领导、上级相关部门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一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市社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街道办事处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街道办事处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市社区、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遵照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街道办事处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建设主体责任,把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的方针、政策、规章及县委、县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街道办事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十七条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条  构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街道办事处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自觉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街道办事处领导同志及各办(中心)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不定期接待,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街道办事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条  实行立项前置程序,未经立项不得报请发文。每年年初集中开展规范性文件立项工作,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立项请示,列明文件名称、核心内容、制定必要性和有关依据、起草责任部门、制发时间、发布形式等,经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研究后,按照归口分别报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梳理汇总、审核把关后,形成年度制定计划。立项工作应当充分体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把牢方向、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把握节奏、注重效果,切实增强文件制定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对于文件稿印发必要性不强或者发文条件不够成熟的不予立项。原则上本年度制定计划数量不得高于上年度;未列入年度计划,但中央新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自治区、银川市安排部署,需要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实行一事一报。立项通过后,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文件起草制定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或在执行过程中形势任务发生变化、责任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经同意后可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街道办事处各办(中心)起草,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共同起草,并明确牵头部门。起草部门应当坚持“开门立规”,深入调查研究,注重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守正创新、解决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切实可行、政策措施务实管用、各项要求精准到位。文件制定中坚持不调研不制发文件、不上会审议。起草部门在提请文件审议审批时,一般应当提交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立项情况、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依据、主要数据指标来源、重点举措、解决实际问题、征求意见及采纳,以及有关会议审议等情况。起草文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沟通协调,涉及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机构编制、干部配备、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督察考核等事项的,除中央及自治区、银川市文件有明确规定外,起草部门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经协商存在实质性分歧的,应当在提请审核、审议、审批时,专门作出说明。文件起草实行分级负责制,文风文字关由街道办事处各办(中心)主任签字审核,合法合规关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审核,政治政策关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审核。

    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实际需要,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务实管用、表述规范;与中央及自治区、银川市现行规范性文件有效衔接;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篇幅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稿提请审核、审议、审批前,起草部门党组(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严格把关,做到不成熟的不上报、有瑕疵的不上报、存疑义的不上报、无实效的不上报。拟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稿,由起草部门责任人对政治政策、合法合规、文风文字再次审核签字后,一般于会前10日报街道办事处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及时报县委办公室。对于文件稿质量不高、达不到制发标准的,审核部门可以作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建议。

政治政策关审核标准:坚持把政治性摆在首位,突出政治审查的严肃性,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策要求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使文件审查真正成为落实“两个维护”的有力抓手。

合法合规关审核标准:坚持把合法合规性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点内容,着重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党中央精神相一致;是否同上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防止文件出现越权以及违反常理常规等现象。

文风文字关审核标准:坚持把文风文字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重要方面,注重审查文件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存在照搬照抄、上下一般粗、篇幅冗长、穿靴戴帽、空洞虚套等问题。要坚持严格的审核标准,以零差错为目标,对文字逐一推敲、反复斟酌,确保规范性文件逻辑严密、用词贴切、表述准确、简明实用。

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稿,按程序提请审批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不宜公开发布的,根据文件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发布范围。文件发布后,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九章  执行落实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及各办(中心)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的日常工作,属于副主任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任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主任牵头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街道办事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街道办事处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组成部门、各社区和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街道办事处的决定,未经街道办事处同意,街道部门、各社区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负责街道办事处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情况说明。街道办事处对相关部门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由街道办事处确定分管领导,指定督查部门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报告进度,并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和规范内部督查,提高督查实效。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点事项等应当纳入街道办事处内部督查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相关业务部门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第四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整改落实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决策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审计部门要将街道办事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绩效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决定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坚持底线思维,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四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执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值守制度,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及时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纪律作风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县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三基本”工作法和“三个一线”工作机制,让“马上就办、大抓落实”成为工作主旋律,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社区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街道办事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街道办事处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办事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街道办事处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程序审定。

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社区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主任与副主任一般不同时外出。街道办事处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按照规定,需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向贺兰县委、县政府、组织部报备;副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请假。街道办事处各办(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出访、出差和休假,需事先按程序向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主任和分管副主任请假,并报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四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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