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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

文 号 贺富街党发〔2022〕138号 发布日期 2022-11-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所属分类 乡/镇政府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办事处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办(中心)、各社区:

现将《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引街道各项工作的“纲”和“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团结带领街道各社区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切实担当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使命任务,一张蓝图绘到底,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贺兰篇章。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区市党委工作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在全区全市全县各项事业中走在前列、作出示范。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委及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班子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 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在街道及各社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不仅要做到而且要做好,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不做选择,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在街道落实到位。

(二)对街道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对街道及各社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五)支持和配合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六)加强对街道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七)动员、组织街道社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确立的目标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街道党工委严格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及县党代会的决议、决定,领导街道的工作,通过召开街道党工委会会议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以及县党代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决定街道及各社区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和审议街道党工委工作计划(总结)。

(六)对街道党工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党工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以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召集街道党工委会会议,向党工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提交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党工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街道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按照“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要求,审议街道各项工作、年度计划、财务事项和重大事项安排。

(四)讨论决定街道宣传思想、组织、纪律检查、统一战线、群团、政法、信访维稳、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街道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形态责任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街道各社区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街道干部定岗定责、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的推荐、提名、任免、处分和奖惩事项。

(七)研究和决定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工委书记主持党工委全面工作,对党工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党工委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党工委其他委员、下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并及时提醒纠正。

担任主任的党工委副书记主持办事处全面工作,组织办事处党组活动。不担任办事处职务的党工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党工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宣传工作、群团工作等其他方面工作。

党工委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对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办(中心)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办(中心)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八条  党工委成员要进行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街道纪工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负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协助党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工委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十一条  党工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下级党组织依法依规正常履职。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无特殊情况,应当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党工委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十二条  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党工委报告,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 相违背的言行。

党工委委员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党工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自觉接受其他委员监督。

党工委委员应当支持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党工委委员应当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工委会集体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工委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一般由分管领导提前研究审定。

党工委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根据工作需要,党工委会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工委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党工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八条  凡属党工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决策,必须由党工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

党工委会会议议事决策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工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工委委员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五章 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由街道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内政治要件,建立健全学习领会、工作推进、督促检查、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全面贯彻、落地、见效。

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街道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党工委委员应当协调有关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重要情况向街道党工委和党工委书记报告;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党工委书记可以确定1名委员负责协调。

党工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建立健全有效的执行落实、督查考核、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党工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并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和党工委会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工委会会议决定。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二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自觉接受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虚心听取和接受各方面的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落实。

街道党工委领导全街道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加强对各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自觉接受县委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强化履职担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党建办牵头,街道纪工委、街道有关部门参与。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要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党的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

街道党工委会每年年初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研究全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安排,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年听取1次各社区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

第二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强政治建设,带头讲政治、讲原则、讲大局,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认真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牢记“五个必须”,坚决防止“七个有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把街道党工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指挥、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强思想建设,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武装的首要任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主题”,每月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领导能力,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第二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强组织建设,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坚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态度特别坚决、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政治标准,建设一支想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队伍,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八条禁令”,密切联系群众,多开展一竿子插到底的随机调研、暗访督查,带头改进会风文风,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确保会议文件质效,持续纠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伟大号召,树立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的实干导向。

第三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加强纪律建设,带头依法用权、谨慎用权、秉公用权、为民用权,带头落实亲清政商关系要求,带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带头严格教育管理家属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的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三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应当履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更好发挥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党工委会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党工委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银川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贺兰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工委会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党工委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重要决策,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加强分析论证,凝聚智慧共识。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副书记、委员提出;各办(中心)、各社区提请党工委会会议研究的事项,须由分管领导提前研究审定。

党工委会会议应当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

党工委会会议应当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区市党委工作要求。

第六条  党工委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下一级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以及其他不需要或者不应当由党工委作出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党工委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党工委会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党工委会会议研究的临时议题,由党工委书记决定。人事议题不搞临时动议。


第三章  议题准备


第八条  需要提交党工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重大敏感性问题,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等,可以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当事前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需要党代表、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

第九条  对提交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承办各办(中心)、各社区应当事先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评估,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建设等方面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提出决策建议。

对应当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而未进行的事项,党工委会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条  对提交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各办(中心)、各社区职责的事项,特别是涉及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督查考核等内容的,各办(中心)、各社区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党工委会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对各办(中心)、各社区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有重要分歧, 但确需党工委会会议立即作出决定的事项,各办(中心)、各社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并附其他部门(单位)的意见供党工委会会议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提交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各办(中心)、各社区应当于会议前7日向街道综合办报送书面提请,并附议题材料。提交党工委会会议的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并经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当提前2日书面通知党工委委员和其他参会人员,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党工委委员,案件处理、人事事宜等不宜提前送达的除外。


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党工委书记、党工委委员固定出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和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减少陪会现象。

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

第十五条  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要求列席的各办(中心)负责人、各社区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视情况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六条  参加党工委会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应当会后收回的材料带出会场。


第五章  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党工委会会议应当带头改进会风,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除传达党中央及区市县党委会议精神外,其他工作汇报材料字数一般不超过 2000 字。

党工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时,一般先由各办(中心)、各社区主要负责同志作简要汇报或说明,也可直接由分管领导作汇报,然后由党工委委员发表意见。党工委委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会议主持人在党工委其他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提出综合决策意见。

第十八条  需要党工委会会议表决的事项,由到会党工委委员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党工委会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工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党工委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党工委范围内人事事宜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充分讨论后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或者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党工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当按照规定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会会议由街道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作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除人事任免、纪律处分和少数不宜公开外,均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工委副书记、委员共同会签,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根据党工委会会议议题内容,经党工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安排县属新闻媒体或者邀请区市新闻媒体、中央驻宁新闻单位进行报道。新闻稿件经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工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审定,也可委托街道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会会议决定事项,包括通过的决议、文件、重要人事任免等,经会议或者党工委书记同意批准,必须上报的,及时上报;需向党外协商通气的,及时协商通气;需要发布的,及时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制定的重要文件,由党工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由党工委书记签发。经党工委会会议通过的文件,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第六章  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七条  党工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办(中心)、各社区按照要求抓好落实,落实中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重大调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工委会会议决定。在重新作出决定前, 任何办(中心)、社区和个人不得违背既定决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街道综合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21日党工委印发的《中共贺兰县富兴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贺富街党发〔2022〕25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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