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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640122-108/2019-0006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9-27
发布机构 贺兰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安全生产
所属"五公开" 结果公开 关 键 词 园林工程

2019年6月2日08时30分许接报,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拆除其征用的贺兰县习岗镇红旗一社土地上的钢架大棚和料仓时,当天07时30分左右,一名作业人员从彩钢房顶坠落,经120现场确认已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贺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副主任任组长,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总工会、人社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部门人员组成的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一般事故调查小组,邀请贺兰县监察委参加,并聘请3名相关专家组成技术组,依法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综合分析研究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此次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设备情况

(一) 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盛唐):成立于2016年3月16日,单位类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庄世潇;经营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科技园;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装饰工程、喷灌工程设计施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工程承包;花卉、苗木种植及销售;花盆、花肥、机械设备销售;牛羊肉销售及农副产品的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74934050Q。

(二)贺兰县香木金盛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香木金盛):成立于2009年12月31日,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住所:贺兰县金贵镇金贵村七社,法定代表人:唐凤代,业务范围:苗木花卉培育种植及销售。

(三)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路桥):成立于2013年03月17日,单位类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柳建新,经营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42号,经营范围:公路路基工程;桥梁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和钢桥面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隧道工程;特种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程测绘;工程咨询;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公路永远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租赁及维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4540012352。

(四) 拆除人员(共七人):丁建明、马海龙、张宏及丁建明在劳务市场临时找的4名劳务人员,均无固定职业,均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

(五)吊车司机:陈军,男,回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驾驶证号6401111992******11,B2,取得建设机械岗位培训合格证(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和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

二、现场车辆及拆除项目基本情况

(一)现场车辆:吊车,牌号:宁AA3550,型号:8吨,年检有效期至2020年5月,系陈军所有。

(二)拆除项目基本情况。2016年5月10日,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过境段第JZ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香木金盛签订《临时用地租赁协议书》,香木金盛将位于贺兰县习岗镇红旗村一社土地108亩租赁给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过境段第JZ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用于项目部临时生活生产用房建设、砼拌合站、梁板预制场建设、钢结构大棚建设等,土地租用期限三年(2016年5月30日至2019年5月30日),双方约定:“甲方(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过境段第JZ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使用结束,不得拆除和破坏已建成固定设施,甲方搬离现场时将属于甲方自身的物品带走”。2018年10月24日,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过境段第JZ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与香木金盛签订《临时工程用地使用移交协议书》,双方约定:“乙方(宁夏路桥京藏高速公路改扩建银川过境段第JZ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钢结构钢筋集中加工大棚(80m*25m)、砼拌合站钢结构料仓大棚、已建成硬化地坪,在乙方使用完毕后所有权归甲方(香木金盛)所有,乙方不得拆除破坏。乙方工地试验室彩钢房、设备、办公器具等自有财产于2018年11月30日前搬离,期间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使用并不得主张任何费用”。租赁土地系宁夏盛唐所有,香木金盛租用宁夏盛唐土地用于建设合作社项目。香木金盛与宁夏盛唐约定,如果合作社项目建成,香木金盛就长期经营,项目建不成土地归还宁夏盛唐。2019年5月,贺兰县自然资源局要求该地块所有设施拆除并恢复为耕地,宁夏路桥与宁夏盛唐达成口头协议,地上固定设施由宁夏盛唐负责拆除,宁夏路桥负责拆除地下部分。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19年5月31日14时许,宁夏盛唐法定代表人庄世潇给丁建明打电话,让丁建明找人为其拆除位于香木金盛场地内的钢结构大棚顶部铁皮。电话当时,丁建明和马海龙正一起开车到暖泉找活干。当晚20时许,丁建明、马海龙在塔桥花卉基地找到庄世潇,商谈好拆除价格(拆除费用按1.5元/平米支付),拆除用的吊车由丁建明联系,拆除下来的烂铁皮给丁建明、马海龙俩人去卖。6月1日下午,丁建明到友爱路和海宝路口找到吊车司机陈军,双方约定好6月2日陈军开吊车到贺兰县习岗镇红旗一社的香木金盛场地协助拆除钢结构料仓顶部铁皮。6月2日早上6:30许,丁建明等7名拆除人员和吊车司机陈军到香木金盛场地内做拆除准备工作,丁建明让马海龙打电话问庄世潇板车啥情况,庄世潇让马海龙和宁夏盛唐现场负责人联系。随后丁建明等人开始准备拆除工作,早上7:15许,马海龙、张宏等6人分三批坐吊篮至料仓顶部,马海龙、张宏第三批吊至料仓顶部,张宏先跨出吊篮,向前行走不到1米就踩塌料仓顶棚彩钢板坠落到地面。站在地上准备装卸铁皮的丁建明看见张宏掉下后,让吊车司机陈军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急救中心人员打来电话,教丁建明对张宏先实施急救。吊车司机陈军将料仓顶棚上的马海龙等5人吊运到地面,马海龙拨打了110电话和宁夏盛唐法定代表人庄世潇电话,告知事故情况。随后,120急救人员和宁夏盛唐法定代表人庄世潇到达事故现场,经120现场确认张宏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协调企业处理死者善后事宜。同时,于当日14时许,县应急管理局、交通局、住建局组织贺兰县辖区内相关施工单位负责人在香木金盛场地内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要求各相关企业加强事故警示教育,严格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切实有效落实各项管控措施,坚决防范类似事故。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张宏,男,汉族,现年52岁,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叶盛镇,身份证号:6421021967******30。死亡原因为“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4万元(事故赔偿金)。

五、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宏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钢结构大棚高度9米,顶部铁皮厚度仅0.4mm,接口处固定不牢固,不能承重,作业人员上去后踩塌彩钢板发生坠落(附图)。

     

2.在拆除作业前,宁夏盛唐公司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委托丁建明找来6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进行料仓拆除。

3.宁夏盛唐公司未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项目拆除实施前,宁夏盛唐公司未与丁建明、马海龙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拆除项目进行作业前安全风险辨识,未制定专项拆除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技术、管控措施,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4.丁建明和马海龙、张宏等7名拆除作业人员没有最基本的安全意识,未取得高处作业相关资质。

(三)事故性质、等级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组认定: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将拆除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临时找来无相关资质的劳务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拆除项目实施前,未制定专项拆除施工方案,未制定安全技术、管控措施,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世潇: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将拆除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临时找来无相关资质的劳务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在拆除过程中发生1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丁建明:组织没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在拆除过程中发生1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

3.马海龙:组织没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拆除作业,在拆除过程中发生1人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移送县公安局对该案件进一步审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1.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对企业各项生产、经营、外包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发包时要严格外包单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审查,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加强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严格监督外来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控措施,确保安全施工。三是要加强特种、特殊作业、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相应施工方案,严格作业人员培训和技术交底,组织开展施工过程的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2.习岗镇人民政府:一是要加强辖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法治安全意识。二是要加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施工、拆除的安全管理,严格监督企业落实特种、特殊、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企业加强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附:报告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宁夏盛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2”事故调查组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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