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职业中毒事件,提高应急救治能力,避免或减少因突发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局第88号令)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15修订)
9、《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标准》 (2014)
10、《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11、《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贺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职业中毒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职业中毒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及时发现并排除职业中毒隐患,预防和减少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2)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完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对职业中毒事件和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开展职业中毒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主管安全生产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成员单位: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就业局、环保局、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药监局、总工会、宣传部的负责人。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应急救援日常工作。
2.2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职责
(1)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启动、终止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统一领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成立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配合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及事故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应对事故的联合行动方案;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研究制订我县中毒事件应急救治方案;研究确定应急救治支持体系、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组织指挥应急救治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治中遇到的资金、器械、药品、保卫布控、救助等问题;审核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工作意见、工作报告等;承担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等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安监局:协助政府制定应急处理方案,了解和掌握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的动态,及时报告给政府部门;协调各部门,承担统一组织的中毒事故的处理任务。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迅速对职业中毒事件作出全面评估,提出应急救援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卫生局:负责对中毒患者的医疗救治。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及中毒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负责职业病诊断,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
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的治安保卫,疏散人群,对拒绝疏散的中毒者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会: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件遇难者和伤员的抚恤、补偿和家属安抚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障对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的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宣传部:协助安监、卫生部门做好防治职业中毒的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民政局:负责中毒患者及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者的救济工作。负责采购、储备、管理救济物品;保障事件地区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人员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地区慰问、安置及善后工作。
交通局:负责确保事件救援车辆、运输畅通。
供电局:负责确保事件救援中电力供应,全力保障事件地区医院、重点工程、公共设施的电力供应。
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设备、药品和器械等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消防大队:负责现场人员抢救、救助和救援工作。
2.4事故现场工作组职责
现场工作组是按照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工作机构。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由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的职责是:
(1)指导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区域应急专家、救援队伍的协调调度工作;
(3)为事故现场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承办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医疗救护组、流行病学调查组、现场调查组,其职责为:
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中毒患者的抢救、治疗和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临床观察。组长由县卫生局局长担任。
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对中毒患者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的流行病学调查。组长由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县疾病控制中心主任担任。
现场调查组:负责对中毒现场、生产过程、生产环境、防护措施的调查。组长由县安监局局长担任 副组长由县卫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2.5应急救援专家职责
(1)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
(2)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4)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控
(1)日常监测。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中毒防治管理的义务,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次),建立自身监测系统和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及监测结果统计公布报告制度等;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的实施和管理,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害隐患,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用人单位切实落实有关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经常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2)定期监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保证检测、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县安监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3)事件预警。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①安监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职业中毒事件危害隐患;
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确定危害程度严重时;
③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出现严重超标时;
④其他可能导致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
3.2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职业中毒事件,不得瞒瞒、迟报、谎报。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机构;县安监局;各乡镇(场)、德胜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区;与职业安全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县卫生局、总工会、劳动保障机构、公安局等。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发生职业中毒事件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2)报告内容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发生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3)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的单位和接收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患者进行治疗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报告。
县安监局接到一般职业中毒或者疑似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县安监局接到重大或者特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于2小时内向市安监局报告。
四、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及响应。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III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
一般职业中毒事件(III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人员死亡。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II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特大职业中毒事件(I级)。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人员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县安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职业中毒应急响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县安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启动县职业中毒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舆论宣传工作;保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3)特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接到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县安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向县人民政府和区、市安监局报告,请求区、市派专家指导和支持。
4.2响应程序
(1)紧急处置
中毒事件发生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2)启动预案
当发生中毒事件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应急需要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3)特大中毒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①报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②县应急指挥部作出职业中毒应急工作部署,派出专家组、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防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③县应急指挥部紧急调集人员,储运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事发现场实行封锁;宣传预防知识,及时对易受损害人群采取预防措施。
④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快速检测识别,确定引起中毒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并提出控制措施;同时,中毒救治中心(县人民医院)会同职业病防治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出科学的救治方案,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以及必要的医学观察,减少人员的伤亡;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现场调查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⑤县卫生局指定职业病防治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中毒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⑥应急响应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认定中毒事态难以控制、医疗救治效果不佳时,应及时将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①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县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相关人员会议,部署应急工作,派专家组、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防治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
③县卫生局及时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快速检测识别,确定引起中毒物质的种类及含量,并提出控制措施;同时中毒救治中心(县人民医院)会同职业病防治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出科学的救治方案,对中毒人员进行急救以及必要的医学观察,减少人员的伤亡;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医疗救治、现场调查以及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5)处置措施
(6)响应终止
根据掌握的事故信息,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人员得到有效救治,事件成立的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工作组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响应终止。
五、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县电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确保中毒事件发生地通讯、信息畅通。各部门负责人通讯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24 小时有人值守。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2救援装备保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库,相关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器材。掌握社会有关重点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调用工作机制。
5.3应急队伍保障。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建立完善应急队伍调度工作机制。
5.4应急专家保障。采用自治区各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5交通运输保障。现场救援交通保障统一由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要保障中毒处理等需要的车辆优先通行。要及时为中毒处理的车辆办理免交过路费等有关凭证。
5.6医疗卫生保障。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指示相关部门申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现场指导或实施对伤员的救治。县、乡(镇)、德胜和暖泉园区医疗救护、中毒处理、实验室检验等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战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5.7经费及物资保障。用人单位要保证中毒事件发生后病人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中毒预防控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储备以及病人治疗、医学观察等所需费用。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六、善后处置
搜集事故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准备,协调相关善后工作。
6.1善后处置
(1)中毒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德胜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区负责做好因中毒死亡或致残人员的善后工作。
(2)中毒事件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德胜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区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中毒事件中需要接受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病人,必须配合有关治疗和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因上述人员接受治疗和观察而解除其劳动关系。
6.2社会救助
(1)各乡镇(场)、德胜工业园区、暖泉工业区应健全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救济救助的比重。
(2)中毒事件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6.3保险
中毒事件发生后,保障监管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快速勘查、快速理赔。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本预案下发后,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
7.2培训。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市相关业务培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
7.3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每年 1 次,确保演练落到实处。
八、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贺兰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贺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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