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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规范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 贺综执发〔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03-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所属分类 部门文件 效力状态 有效
责任部门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局属各部门、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规范着装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规范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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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规范着装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综合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综合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和工作性质统一着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局性会议或重大活动时着常服,配长袖衬衫,系制式领带,着黑色皮鞋,戴大檐帽。着春秋执勤服时内配长袖衬衫。

(二)夏季时,制式长、短袖衬衫与制式夏裤配套穿着。

(三)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露。

(四)按照规定佩戴肩章、号牌、胸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识、饰品(上级统一要求佩戴的胸徽除外)。

(五)除告知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应该穿制式黑色皮鞋,男性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高于4厘米。

(六)着制式服装时女性执法人员不得系扎围巾、戴耳套、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七)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歪戴制式帽子,不得披衣、敞怀、挽袖、树衣领、卷裤腿。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该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九)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外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十)着制式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原因不得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场合外,应当戴制式帽子。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时可以将帽子拿于左手或夹于左腋下;坐姿时可以将帽子置于桌前沿左侧或者放于左侧膝盖上。

(二)在办公室时,帽子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办公室前沿左(右)角,帽顶朝上,帽徽朝前。

  综合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

(一)执行与综合执法无关任务或者从事其他工作不宜着制式服装的。

(二)非工作时间或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明显变化的。

(四)工作时间以外不得着制式服装。

(五)执法人员辞职、调离综合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制式服装。

(六)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制式服装的。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配发的制式服装以及肩章、号牌、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标识,不得赠送、转借给综合执法以外的人员。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综合执法局督查室对执法人员着装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责令其立即改正,根据情况通报批评并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附着装标准示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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