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决算和2016年预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及增减变动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确定贺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机构编制方案如下:
一、机构设置
贺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为贺兰县人民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商户“门前三包”制度的制定、监督和管理。
(三)受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的拆迁工作;指导乡镇(场)集镇街道的管理和综合执法活动。
2.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违章建筑、乱搭乱建、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破坏水系、损坏地面绿化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协助、配合乡镇(场)对集镇、村庄违章建筑、乱搭乱建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查处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及基础设施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查处危害、损害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公用事业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对建筑施工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和查处。
5.对非机动车辆非法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进行管理和查处,并划好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6.对城市内非法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流动摊点、户外广告、门头牌匾、城市辖区内乱贴小广告、墙面乱画、乱倒垃圾污水等不文明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
7.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卫生公共设施的规划、配置、更新和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中转、转运及公厕管理。
8.对城市犬只进行规范管理。
(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
贺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59名。其中:大队长1名(正科级)、副队长2名(副科级)。
四、2015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
1. 2015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决算数):
2015年我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总计为118.3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公务接待1.08万元,公务车运行维护经费117.29万元,公务车购置费0万元。备注:117.29万元的公务车运行维护费,是我单位近50辆环卫车的燃油费及车辆运行维护费。
2.2014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决算书):
2014年“三公”经费为0万元。
3.2015年“三公”经费与2016年“三公”经费差异数(决算差异数):
118.32万元。
4.2015年“三公”经费与2016年“三公”经费执行情况增减变动原因(决算差异数):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贺兰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4〕58号)及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我单位于2015年5月从习岗街道办事处分离处理并独立核算,故我单位2014年没有“三公”经费预算。
附件:1. 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统计表
贺兰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