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综合执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2 | 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3 | 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4 |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5 | 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三) 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6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 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7 | 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七) 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8 |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 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9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 土;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未及时清理。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10 | 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首违免罚 | 1.首次发现; |
11 |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或未清洗被污染路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轻微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12 | 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轻微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13 | 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轻微免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