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存在自行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餐饮店餐厨垃圾处置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餐饮店自2020年1月底以来,每天根据当日客流量自行处置约15-25千克餐厨垃圾,此行为违反了《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有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运,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行处置餐厨垃圾”的规定。针对这一违法行为,贺兰县综合执法局依据《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餐饮店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对餐饮店经营者开展了深入的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擅自处置餐厨垃圾行为的严重性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遵法守规的法治意识。下一步,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将进一步强化日常巡查与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加强宣传,切实落实餐厨垃圾专门回收处置工作,共同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提醒: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餐厨垃圾的规范管理与处置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未经妥善处理的餐厨垃圾,不仅可能滋生“地沟油”等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食品原料,随意倾倒行为更会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消除的污染。因此,严格遵循餐厨垃圾分类与处理规范,是每一位公民和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与环保义务。让我们携手行动,共创绿色、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
以案释法
《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2011年)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有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收运,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处置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沿街巷摆放;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或其加工产品用于餐饮、食品加工或者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第三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四)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