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接到县住建局移交的宁夏某某樾项目工程存在施工现场主干道路未硬化、裸露空地未进行覆盖,不符合“6个标准化”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系统自由裁量权基准》,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对涉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温馨提示:施工单位需要充分认识到扬尘污染的危害,这不仅关系到环境质量,也影响着周边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健康。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围挡、洒水、覆盖、车辆冲洗等降尘措施,将扬尘危害降到最低。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