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推动我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贺兰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遴选范围
(一)参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是指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批复获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服务的自治区级机构,并经自治区保险机构授权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参加实施部门组织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二)公开竞争性遴选是指遴选保险机构按照本实施方案以遴选公告的形式邀请具备资质的承保机构参加的竞争性遴选。
(三)贺兰县财政局作为遴选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竞争性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
二、遴选原则
(四)客观公平。公平遴选工作应坚持客观公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优胜劣汰原则,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前提,择优确定承保机构。
(五)平稳发展。支持承保机构规范市场经营、维持平稳运行、提高服务质量。承保机构一经确定有效期为5年,即2025年1月1日-2029年12月31日。
(六)适度竞争。遴选方式采取遴选公告或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参与遴选。承保机构确定为三家,以县域行政区域划分为片区遴选确定承保机构服务区域。
三、遴选内容
(七)遴选承保机构经营服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含县级优势特色农产品试点品种。不包括承保机构自主开展的各类涉农商业性保险品种。
(八)遴选片区按乡镇场管辖区域划分为四个片区,金贵镇、立岗镇为一个片区,常信乡、洪广镇为一个片区,习岗镇为一个片区,南梁台子、京星农牧场为一个片区。
(九)优先选择权,按照参加遴选的承保机构评审得分排名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第一名从所有片区中选择确定两个片区,第二名从剩余两个片区中选择确定一个片区,第三名从剩余一个片区中确定。
四、遴选条件
(十)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等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参与遴选的承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至少配备5名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3.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防范机制。
4.具有完善的基层(乡镇场级)服务网点及服务站点(村级)。
5.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6.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大于1.5倍,综合费用率应控制在20%以内。
7.符合财政部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本遴选事项不接受联合体遴选。
五、遴选规则
(十一)组织实施部门遴选承保机构设立的指标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为:
1.服务能力:政策宣传、服务站点、专业人员、承办经验、产品创新、科技运用等。
2.机构实力:偿付能力等。
3.风险管控:内控管理、大灾风险分散、大灾应急预案、大灾准备金等。
4.合规经营:承保理赔方案、保险流程、行政处罚等。
5.附加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将保险机构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农村金融、减灾救灾、特色产业发展等自主设置附加指标。
以上遴选评审指标体系中,要严格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规定执行。承保机构对所提供的遴选资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将直接取消中选资格。
六、遴选程序
(十二)遴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贺兰县财政局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公告内容应当以贺兰县财政局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十三)遴选保险机构应当按照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遴选文件。
(十四)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评审专家从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专业人员中抽取。评审委员会专家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会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十五)评审标准。评审按百分制计分。总得分为服务能力、机构实力、风险管控、合规经营、附加指标五项综合得分。
(十六)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总分相同的,按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管理水平、遴选保险机构综合评分的得分依次由高到低顺序排名。
(十七)遴选组织部门在评审结束后宣布确定中选承保机构,并在贺兰县财政局指定媒体上公告中选结果。中选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中选公告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中选通知书,并将中选结果上报区财政厅备案。
(十八)中选通知书发出后,遴选组织部门不得违规改变中选结果,中选承保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选且不得转让,放弃中选片区的,取消本遴选周期中选资格。放弃中选或转让的,在下一个遴选周期不得参与申请。
(十九)遴选组织部门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遴选文件、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以及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规定,与中选承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遴选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选承保机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遴选组织部门不得向中选承保机构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十)遴选组织部门与中选承保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十一)遴选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中选承保机构的履约管理, 对于中选承保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遴选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七、监督检查
(二十二)遴选组织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公开竞争性遴选工作,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以暂停遴选活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十三)遴选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评审活动的监管,发现未按规定评审、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其他事项
(二十四)本遴选实施方案自行文之日起施行,书面合同签订后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