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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11640122010103476G/2023-00110 文 号 发布日期 2023-06-06
发布机构 贺兰县财政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所属分类 政府采购
关 键 词 政府采购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在前期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对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和相关指标予以优化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机制优化调整事项

(一)增加电子交易系统评价主体。在逐步推进全区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基础上,将各电子交易系统纳入日常信用评价的主体范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每个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电子交易系统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正常提供交易服务,信用评价等级为

B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1个月并责令整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3个月并责令整改,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电子交易系统暂停交易服务6个月并责令整改。

(二)建立背对背评价和未予评价扣分机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期限客观、公正、  准确的完成日常信用评价和履约信用评价,评价扣分应当说明  具体扣分理由,有事实证据的可以上传作为证明材料,对相关  评价信息系统不再显示具体的评价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用评价的,系统按照项目对相应主体予以自动扣分(1分/次)。规定期限具体是指:日常评价中的评审活动结束是指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编写评审报告之日,采购活动结束是指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之日,履约评价根据合同签订后履约及验收情况及时开展评价。

(三)调整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根据抽取当日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评审专家正常随机抽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评审专家暂停抽取1个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暂停抽取3个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评审专家当年度不再抽取。

(四)调整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351号)规定,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对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我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等级均视为A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和鼓励免收履约保证金政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下的供应商,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明确供应商查询信用评价结果的截止日期,不得因评审当日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与截止日期评价结果不符而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五)优化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机制。除因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导致采购主体信用评价等级降为C级或D级外,因日常评价和履约评价扣分导致一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或者连续两个评价周期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由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信用评价系统记录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核实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六)调整信用评价得分权重。信用评价根据被评价主体类型,分为日常评价、履约评价和监督评价,初始基础分为100分。被评价主体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时,日常评价、履约评价和监督评价分别占总体信用评价的40%、10%和50%;被评价主体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和电子交易系统时,日常评价、监督评价分别占总体信用评价的50%和50%。每一类评价扣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为总体信用评价扣分,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实时更新公布。

(七)增加个别信用评价指标的追评机制。信用评价指标中涉及的个别事项,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否按时支付、评审专家是否拒绝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相关主体可以追加做出评价,追评时间自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30日内。

(八)增加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能力加分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2〕16号)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突出研究成果的,或者撰写的行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对行业领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经财政厅评价认可后在信用评价结果基础上予以额外加分。

(九)对特殊事项的处理原则

1.对信用评价中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主体在按照信用评价指标予以评价的同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不得以信用评价行为替代应履行的报告义务。

2.财政部门对依法作出投诉处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将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按采购项目)予以评价。对未报送采购计划单等导致信用评价系统无相关项目信息记录的,财政部门将在执法决定作出后,“监管评价”——“其他监管评价”模块对相关主体进行评价。“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将同步推送行政处罚信息至“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开展评审活动前,将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及委派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信息录入“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有评审专家信息(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信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信息及采购人代表信息)同步至“宁夏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相关主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价。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并对录入的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及委派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采购代理机构、各电子交易系统(含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当及时提醒或在显著位置标识并提醒各采购主体在每个政府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他采购主体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信用评价,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系统将按照项目对相应主体予以自动实时扣分。

二、信用评价指标调整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及其分值予以调整,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指标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3.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指标

     4.政府采购采购人信用评价指标

     5.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信用评价指标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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