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效率,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政府采购领域部分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财(采)发〔2024〕256号)文件精神,经我局梳理统计,废止和宣布失效政府采购领域部分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废止3件政策制度
1.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贺财通〔2021〕11号)
2.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贺财通〔2021〕109号)
3.关于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推广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贺财通〔2021〕84号)
二、宣布失效的3件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政策制度2件,规范性文件1件)
1.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贺财通〔2021〕90号)
2.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交易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贺财通〔2022〕1号)
3.贺兰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贺财通〔2023〕81号)
三、已废止1件政策制度(该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已在新制定出台的文件中标注废止并于本次统一公布)
《关于转发<银川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贺财发〔2015〕114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政府采购领域部分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贺兰县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