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为优化贺兰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加大政府采购政策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采购文件中,必须以醒目的方式载明“政采贷”信用融资政策。同时,在采购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及合同中,不得设置禁止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相关条款,不得限制中标(成交)供应商选择金融机构的范围。
2.采购代理机构在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主动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业务,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送《贺兰县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办理联络表》,告知其可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系统”在线办理融资申请。
3.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主动询问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需要办理“政采贷”业务,并积极协助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进一步缩短“政采贷”办理期限。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全力配合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5.金融机构应及时登录“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政采贷业务管理”模块,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对提出融资申请的中标(成交)中小企业的信用审查、签订融资合同及开设账户等工作。在审查过程中,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对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信息进行核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6.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的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面向依法经营、信用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的中小企业,自主确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融资额度等。
附件:贺兰县金融机构“政采贷”业务办理联络表
贺兰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