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
本机关根据你单位移交的《贺兰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政府采购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函》,对你单位在“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采购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中,存在“未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已调查终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明:你单位实施的“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采购项目”于2021年9月8日与一标段贺兰县志刚畜牧兽医专业合作社、二标段贺兰县建喜畜牧兽医专业合作社、三标段贺兰县建喜畜牧兽医专业合作社、四标段贺兰县王学峰畜牧兽医专业合作社、五标段贺兰县兴文畜牧兽医专业合作社分别签订《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采购项目合同》。2021年9月24日你单位在宁夏政府采购网就上述合同进行了公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宁夏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平台、《贺兰县农业农村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