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
本机关根据你单位移交的《贺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移交政府采购专项治理问题的函》,对你单位在“2021年贺兰县玉米粘虫防治项目”中,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和“未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现已调查终结,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查明:1.2021年7月8日,你单位实施的“2021年贺兰县玉米粘虫防治项目”,与宁夏汇丰农资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总价共计980000元。在项目实施前,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未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2.你单位实施的“2021年贺兰县玉米粘虫防治项目”中,于2021年7月8日与宁夏汇丰农资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贺兰县玉米粘虫防治项目合同》,未在宁夏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开政府采购合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宁夏政府采购网合同公示平台、《2021年贺兰县玉米粘虫防治项目合同》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2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