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银河东路32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122MB1914859B
一、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安排部署,贺兰县财政局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通过随机抽查,发现你单位与宁夏广泰恒业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贺兰县综合执法局2021年餐厨垃圾收集、清运及处理服务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评标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承担”的约定,并且已经支付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之规定。
三、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对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履行监管职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将改正结果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贺兰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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