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
本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专项抽查时,发现“贺兰县教育体育局贺兰县第七中学建设规划设计服务(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项目”采购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现调查终结。
经查明:“贺兰县教育体育局贺兰县第七中学建设规划设计服务(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开标当日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正常开标并产生中标供应商。
上述行为有:《宁夏五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标登记表》、《投标报价得分汇总表》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开户银行: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号:5001323200017-0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