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夏万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瑞景嘉园1号楼2单元304室
法定代表人:官学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5G50H
本机关在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专项抽查时,发现你公司在代理“金贵镇2021年(第四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采购中,存在“未按规定抽取专家”的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现调查终结。
经查明:你公司代理的“金贵镇2021年(第四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通过中世e招抽取专家,未依法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
上述行为有:《金贵镇2021年(第四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专家抽取表》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账户名称:贺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5001323200017-0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兰县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